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众鑫版)
年初保费:
4730.00
累计保费:
4730.00
重大疾病保障:
100000.00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障:
50000.00
轻度疾病保障:
20000.00
特定疾病保障:
50000.00
身故保障:
101504.00
满期给付:
—
退保金(现金价值):
630.00
病种
根据合同约定,120种重大疾病,122660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现金价值。
20种特定疾病,5万元,给付后不影响重大疾病和轻度疾病保障。
该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同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和特定疾病,本公司按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约定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该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40种轻度疾病,2万元,给付后不影响重大疾病和特定疾病保障。
该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同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和特定疾病,本公司按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约定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该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5种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5万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生存给付
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众鑫版)
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主险和本附加险所交保险费89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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