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买了间宅基地的房子,对方是香港人,90年代初从村民手中购入,当时可以过户,房产证上是他的名字。
因为现在不能过户,所以只私下签了协议,当时付清款项,然后他给我们房产证,就算完事了。
没过几天,对方反悔了,双方在补偿一事上没谈拢,我们也再没理他。
现在,对方说他已经办了新的房产证,过完五一就可以领。(估计他是报失,然后再下的新证)如果这样,我们就有些被动了。
对方报失房产证,应该会有遗失声明之类的吧?
那这个遗失声明属于伪造文书吗?(我知道伪造文书在香港属于比较严重的罪行)
如果属于伪造,那香港的法律会对他在国内的这种行为有约束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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